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2-02-26 14:21:01  发布人:计划财务处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我院财务管理和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和控制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根据《周口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周口市中心支行 周口市审计局 周口市监察局 周口市预防腐败局关于在全市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制度的通知》(周财〔2013〕15号)、《周口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周口市中心支行 周口市审计局 周口市监察局 周口市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周口市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周财〔2013〕16号)、《周口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周口市中心支行 周口市审计局周口市监察局 周口市预防腐败局关于实施周口市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周财〔2013〕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院在职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二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教职工个人为公务卡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 我院公务卡的发卡行是中国银行邦杰分理处。

    第四条 公务卡申领程序为: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审核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送交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财对申请人资料进行确认,送交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发卡。

    第五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六条 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计划财务处向发卡行申请增加信用额度。

    第七条 公务卡存款无利息,透支消费具有一定的免息期。现用公务卡具有26-56天的透支免息期,按照中国银行的规定,免息期为刷卡日至账单日(每月19日)后26天(即最后还款日)。

    第八条 公务卡卡片和密码由持卡人妥善保管,遗失或损毁应及时挂失并办理补办手续。补办公务卡由持卡人自行到公务卡代理银行申请办理。因公务卡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公务卡代理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停止公务卡使用后,根据个人需要并经发卡行同意,该卡可作为个人信用卡使用。

     第十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利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应事先履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距最后还款日10天前,持合规的报销凭证和经本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将报销手续办理完毕。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三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一般情况下的商品服务支出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政府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项目,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属于转账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结算。属于下列情况的,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二)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慰问金、抚恤救济金等支出。

     (三)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费、火车费、汽车费、出租车费、异地出差燃油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四)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零星支出。

    (五)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

     第十四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教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不具备刷卡环境而又确需进行公务消费时,由个人先行垫付资金,然后按照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第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同时进行公务和个人消费时,必须将公务消费与个人消费部分区分开,应分别刷卡支付,并分别打印交易消费凭条和报销发票,学院只对公务消费部分进行报销。

     第十六条 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属于个人消费行为、提取现金手续费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院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周口市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附件

                  周口市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注

0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

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0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0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0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0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0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

讯费等支出。

07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08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09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

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

护费用。

10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它设

备方面的费用。

11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

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2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3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

待)费用。

14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

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

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

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

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5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6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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