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差旅接待管理及财务报账工作的几点补充规定
日期:2012-05-07 14:17:40  发布人:计划财务处

关于加强差旅接待管理及财务报账工作的几点补充规定

为规范财务行为,明确经济责任,根据《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有关财经法规,在学院现有财政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经学院研究批准,现对我院差旅及财务报账工作提出几点补充规定:

1.出差人员出差前必须填写差旅派遣单,由主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出差。出差结束后一个月内履行签批手续,到计财处登记报账。

2.一般公务接待必须按照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接待标准,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3.部门出差不准自带私车,因特殊情况必须自带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自带私车出差可报销该车辆所耗费的油料费、过路桥费、停车费,总金额不超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费用、途中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之和,定额报销。

4.大宗商品采购及基建工程报账须提供申请报告、中标通知、合同、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并由校内经办人负责办理签批手续。

5.购物发票应直接写明购物的名称、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及金额。填写“办公用品”、“百货”、“电脑耗材”之类时,必须附物品清单,注明物品名称、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及金额,并加盖售货单位公章。

以上规定,从颁布之日起生效,请院属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院长办公室 计划财务处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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