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2-04-24 14:16:42  发布人:计划财务处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学院预算的分配和监督,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保证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和资金的有效使用,健全学院预算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周口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预算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权责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一级预算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院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领导学院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开展,制定学院预算,批准学院预算的调整方案,学院党委会审核批准后执行,向党委会报告预算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预算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条 学院院长对学院预算管理工作负有法律责任,协助院长分管财务的副院长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是全面预算编制、调整、执行及考核的主体,承担相对独立的预算责任。

第八条 计财处是学院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学院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学院预算的执行;编制学院预算的调整方案;负责编制学院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协助各部门收集整理预算信息资料;定期向学院党委会、院长、主管副院长、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院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

第九条 学院的预算收入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

2.上级补助收入;

3.教育事业收入;

4.其他收入。

第十条 学院的预算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是学院为保障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由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及日常公用支出组成。

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及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人员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反映政府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助学金、医疗费、住房补贴和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及通讯费、取暖费、福利费、交通费、差旅费、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和其他日常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包括专项公用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目费用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等。

专项公用支出包括印刷费、会议费、就业补助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列赤字预算。预算支出的编制必须贯彻统筹兼顾、厉行节约、分清主次、确保重点的原则。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份计财处根据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结合增减变动因素,制定并布置预算工作计划,学院相关部门在10月底前提供预测计划和数据。

第十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根据学院发展计划,由有关部门申报,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要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

第十四条 计财处负责预算的编制、上报和下达。具体程序是,提出学院预算建议方案,经党委会批准后,上报市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定额编制学院各部门预算。预算方案被学院批准后,下达到各部门,本年度内据以执行。

第十五条 在编制院内各部门预算时设置一定数额的院长基金。院长基金是学院为了解决预算执行中难以预见的急需开支、紧急开支而设置的备用资金,属于学院的机动预算财力。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动用院长基金时,即追加相应项目的支出预算,在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对院长基金的使用情况做专门说明。

第十六条 上年结余中,属于未完专项结余的资金继续用于本年度该项目的支出,属于上年净结余的资金,在编制预算时统筹安排。

第五章预算的执行

第十七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未批准之前,计财处可根据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批准后,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各部门下达包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预算方案一经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各部门要严格控制预算支出,不得突破预算指标。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能超越权限做出减收增支的决定。

第十九条 计财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预算控制制度,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开支标准,审核各项支出;及时、足额收取预算收入,保证各项收入的真实合法;制止“小金库”、“帐外帐”等违纪行为;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应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计财处有权拒绝执行与预算不符、违反财经纪律的收支。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下达的包干经费指标组织业务活动,其负责人对本部门经济活动负有直接责任。 

各部门对于应上缴学院的预算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挪用或拖欠。

各部门发生预算支出时,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即只能由一位负责人全权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各项预算支出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 计财处负责建立预算执行对外查询系统,并于每年第三季度末向各部门通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二条 预算调整是指在预算年度内,学院事业有重大变化对预算产生重大影响时,需对原定预算进行必要的调整,包括总额调整和局部调整。预算调整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追加的支出要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减少收入时,要压缩相应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总额调整是指学院对原定预算收支总额的调整,审批程序同原定预算审批程序一致。 

第二十四条 局部调整是指在收支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预算的调整,包括追加、追减预算,预算科目调剂,动用院长基金等。除动用院长基金需按第二十五条规定程序履行外,其余均由职能部门提出申请,计财处拟定调整方案报经主管副院长审核后,提交院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使用院长基金,由学院职能部门提出申请,计财处拟定具体方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的项目,经主管副院长审核后,提交院长审批;超过10万且已列入财务预算的项目,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超过10万元但为列入财务预算的项目,提交党委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时,应当列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报计财处。计财处经审查,对于必须进行调整的项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上报审议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二十七条 计财处根据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变更相应的预算控制指标,以书面形式通告相关部门,并严格监督其对追加预算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领导机关追加、追减预算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当接到追加、追减通知后,主管副院长应及时向院长办公会报告有关情况,大额追加、追减预算向党委会汇报。

第七章  决算

第二十九条 学院在每年年度终了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和规定时间,编制和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十条 学院编制的决算草案应当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第三十一条 学院财务决算须经院长审批后,上报市财政局。

第八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二条 计财处定期向院党委会汇报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学院预算收支项目、预决算报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认真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有新颁布的预算收支项目调整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0一0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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